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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科高字〔2009〕143號 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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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技廳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關于印發《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科高字〔2009〕143號 2009.9.18廣州市科技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要求,現將省科技廳、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的《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省科技廳 省外經貿廳 省財政廳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省發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支持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列入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區(不含深圳市),其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企業應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三 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 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通常每年兩次,由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在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照《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的要求,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網”上進行注冊登記、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推薦表》并在網上提交,同時按照申報證明材料清單要求將材料報送至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會同本級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送省科技廳。 第八條 省科技廳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后,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并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務院五部委備案。在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省科技廳、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四章 復審與復核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復審的重點是根據《通知》中認定條件第3條、第5條、第6條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表和離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初次認定進行公示和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條 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級科技、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及省科技廳、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發展改革委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由省認定機構進行復核:(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提請省認定機構復核。 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企業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確認是否屬實。已經證實問題的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 第十一條 服務外包示范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對企業復審/復核的初步意見,省科技廳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確定最終意見,并報國務院五部委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后,可按《通知》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事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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