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按貸款余額的1%計提貸款損失準備,2013年貸款資產余額較上年下降3100萬元,當年未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且發生貸款損失19萬元。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我單位該項業務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種做法正確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為: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假設你企業上年貸款資產余額為A,則其2013年應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A-3100)×1%-(A×1%-19)=-12(萬元)。
因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你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正確的。你企業2013年雖未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但由于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基數變小了,故需相應調減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