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地稅局 2014年10月08日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部門在風險應對時,發現某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免稅的技術轉讓收入350萬元。
經調查核實,該技術轉讓所得是從其間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取得的,按照相關規定,該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應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稅款和滯納金。
稅法分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的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該企業從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