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軟件企業咨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根據財稅[2011]100號《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于企業收到的這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稅款,財稅[2008]1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該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到底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呢? 一、新文件明確,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增值稅款為不征稅收入。 近期出臺的財稅[2012]27號文《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五條明確,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實際上,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一個根本區別在于,不征稅收入屬非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屬應稅收入。因此,財稅[2008]1號文明確軟件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就應該理解為不征稅收入,但當時還是有很多文章將其解讀為免稅收入。那么,在財稅[2012]27號文出臺前,為什么對于軟件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到底屬于不征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會存有如此爭議呢? 二、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稅收待遇有區別。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免稅收入是在“稅收優惠”一章中出現的,而不征稅收入并未出現在“稅收優惠”一章中,這也決定了兩者稅收待遇的不同。根據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財稅[2011]70號文《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此前的財稅[2009]87號《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都明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軟件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款要求的其中一個用途,便是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的研發,而由于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當然更不能享受稅前加計50%扣除的優惠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這種稅收待遇上的區別,也正是此前圍繞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增值稅款到底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而爭議的原因之一。
三、軟件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并非一定作為不征稅收入。 即征即退增值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對企業的主要意義只是延遲納稅,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而且即使企業出現虧損,不征稅收入也不會用于彌補虧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不征稅收入在“納稅調整前所得”之前已扣除。但正如我們上面所說,不征稅收入并非屬于稅收優惠,有時甚至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那么,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是不是一定就要作為不征稅收入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凡未按照財稅[2011]70號文規定進行管理的,比如,未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則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這個規定看,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并非一定就是作為不征稅收入。實際上,即使企業對即征即退增值稅款按照規定管理從而作為不征稅收入,該收入的性質也并非就永遠不改變。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全額一次性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當然,該部分資金以后發生的支出,也允許在以后實際發生年度的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