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部分配套未完工的,若配套為公共配套設施且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否則,該配套為出包工程的,因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其他情況下配套預提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相關成本、費用是在2011年度發生的,在2011年度未取得發票,在匯算清繳時,取得發票的,可以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計提的應補交土地增值稅,由于未實際交繳稅金,該計提稅金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