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6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預繳申報期限
本市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外埠居民企業在滬設立的分支機構,按其總機構主管稅務局核定的預繳期限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的預繳方式
(一)總分機構均在本市的,由總機構匯總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本市總機構跨地區經營的,其外埠的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預繳企業所得稅;本市的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統一計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在總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外埠總機構在滬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總機構主管稅務局傳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確定的分配比例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核算要求
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第十條規定,本市總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由總機構按國稅函[2008]44號之附件4中規定進行單獨核算并計算分配比例。
四、總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的計算依據
本市總機構以當期實際利潤額為依據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并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
五、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管理
(一)各單位在收到本市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期限,及時傳送給外埠分支機構主管稅務局,若對方提出異議的,本市總機構主管稅務局應及時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局;若對外埠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有異議的,應按規定期限向總機構主管稅務局提出重新審核要求,同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局。
(二)本市總機構主管稅務局應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匯總表報送市局。
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