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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向誰收取運費更節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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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向誰收取運費更節稅 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高于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的適用稅率,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生產企業將應征收營業稅的運輸勞務從應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中分離出來,單獨計稅,就可以避免營業稅勞務適用增值稅稅率,從而減輕稅負。下面就生產企業外設運輸公司的籌劃方案,綜合各種影響因素,作較為全面地籌劃分析。 設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該公司在銷售自產產品的同時,用自有車輛提供運輸勞務。2008年1月,該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的收入為117萬元(含稅)。因為運輸收入屬于混合銷售,所以A公司當月運費收入應負擔的增值稅為: 117÷(1+17%)×17%=100×17%=17萬元。 籌劃方案一 A公司可投資成立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輸公司,并由運輸公司向購貨方提供運輸勞務取得運輸業收入。假設2008年1月,運輸公司取得運輸收入117萬元,那么運輸公司應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為:117×3%=3.51萬元。 由此可見,籌劃后運輸收入可少負擔稅款13.49萬元(17-3.51)。 需要注意的是,籌劃方案是否能夠成立,還要充分考慮本方和相關方相應增加或者減少的其他稅費,因此,上述測算結果并不是最終籌劃結論。 1.假設籌劃前A公司車輛物耗增值稅進項稅額為0,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并且買賣雙方不增加其他稅費,那么上述測算結果就是最終籌劃結論,但這種理想狀態幾乎是不存在的。 2.假設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考慮車輛物耗進項稅額,不考慮其他稅費。 當A公司內設運輸機構時,運輸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車輛物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允許抵扣的。A公司單獨設立運輸公司后,將會使運輸車輛物耗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將損失的進項稅額與減少的稅負進行比較。以本例測算,如果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金,不考慮其他稅費,那么當車輛物耗可抵扣的進項稅金低于13.49萬元,即不含稅物耗金額小于79.35萬元(13.49÷17%),或者不含稅物耗金額占不含稅運輸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時,上述籌劃方案成立。 3.假設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不考慮車輛物耗進項稅額和其他稅費。 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實施上述方案將會使購貨方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減少17萬元,同時,購貨方取得運費發票可增加進項稅額8.19萬元(117×7%),購貨方合計減少進項稅額8.81萬元(17-8.19)。在相同交易條件下,A公司實施籌劃方案時必須對購貨方損失的進項稅額進行補償。籌劃后實際少負擔的稅款應為4.68萬元(13.49-8.81)。 4.假設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考慮車輛物耗進項稅額,不考慮其他稅費。 以本例測算,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不考慮其他稅費,那么當車輛物耗可抵扣的進項稅金低于4.68萬元,即不含稅物耗金額小于27.53萬元(4.68÷17%),或者不含稅物耗額占不含稅運輸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時,上述籌劃方案成立。 籌劃方案二 A公司單獨設立的運輸公司也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勞務,即A公司銷售貨物指定運輸公司負責運輸,A公司分別與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與購貨單位簽訂購銷合同。因為A公司向購貨方收取的價款中包括運輸勞務價款,所以在相同交易條件下,實施籌劃方案對A公司銷售貨物的價格和購貨方取得的進項稅額都不會產生影響。 假設含稅運輸收入仍為117萬元,單獨設立運輸公司后,運輸公司給A公司提供運輸勞務,將會使A公司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8.19萬元(117×7%),同時運輸公司將增加營業稅負擔3.51萬元(117×3%),籌劃后累計減少的稅負為4.68萬元(8.19-3.51)。根據方案一的測算結果可知,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前提下,當運輸車輛可抵扣的不含稅物耗金額占不含稅運輸收入的比例低于27.53%時,可以考慮成立獨立的運輸公司。若高于27.53%,則無需設立獨立的運輸公司。 在實踐中,上述兩種籌劃方案可以結合使用,從而取得更大的節稅利益。當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時,運輸公司可向購貨方提供運輸勞務,從而減少A公司增值稅負擔。當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時,運輸公司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運輸勞務,從而避免增加購貨方稅收負擔。 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1.A公司生產銷售增值稅免稅貨物。 如果A公司銷售的是免稅貨物,那么當內設運輸機構時,運輸收入隨同貨物銷售收入一并免征增值稅,即運輸收入的增值稅負擔為0。當單獨設立運輸公司時,運輸收入需要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此時,無論是否單獨設立運輸公司,車輛物耗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 在籌劃方案一中(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如果購貨方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實施籌劃方案,將會使A公司額外增加營業稅負擔3.51萬元,此時籌劃方案將不成立。如果購貨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實施籌劃方案,將會使購貨方增加可抵扣的運費進項稅額8.19萬元(籌劃前后,購物方購進免稅貨物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均為0),而運輸公司增加的營業稅負擔仍為3.51萬元,籌劃后可減少稅收負擔4.68萬元,此時籌劃方案是成立的。 在籌劃方案二中(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籌劃前后A公司增值稅負擔均為0,而籌劃后運輸公司營業稅負擔將增加3.51萬元,因此籌劃方案不成立。 2.企業所得稅負擔。 假設A公司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而新設立的運輸公司符合微利企業條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那么在A公司和運輸公司均為盈利的前提下,實施籌劃方案一或者籌劃方案二,將會降低一部分企業所得稅負擔,此時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將增強。如果運輸公司虧損而A公司盈利,那么籌劃后A公司反而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此時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將減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設運輸公司會計核算不健全,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籌劃后很有可能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 3.設立運輸公司新增費用。 A公司新設獨立的運輸公司,會發生開辦費、人工費等各種費用,因此,就生產企業而言,是否以自有車輛設立獨立的運輸公司,要充分考慮運輸業務量,即對內對外的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收益,是否能夠超過實施籌劃方案增加的費用支出。 4.避免陷入誤區。 以自有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生產企業,在籌劃時,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混淆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界限。以自有車輛運輸本企業銷售的貨物屬于混合銷售業務,而非兼營業務,其運輸環節的收入無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并入貨物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因此,生產企業將內部運輸機構的收入單獨核算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行為,屬于籌劃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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