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徹底廢除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簡化出口退稅憑證。內容主要包括: 首先,全面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簡化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業務辦理手續和程序。外匯局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核銷,改為對企業貨物流、資金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并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 其次是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再者,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8月起上海將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4號)決定在青島、武漢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之間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對從青島、武漢(以下合稱啟運地)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以下稱離境地)洋山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海關管理的B類及以上企業,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 2.屬于無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營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負責審核。 8月起虛開發票已繳增值稅不再補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8月始第八批試點物流企業納入試點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發布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八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4號)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將第八批共計397家試點物流企業名單予以公布。納入試點范圍物流企業的有關稅收問題按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8月始卷簾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卷簾機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9號),規定卷簾機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的農機范圍,應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卷簾機是指用于農業溫室、大棚,以電機驅動,對保溫被或草簾進行自動卷放的機械設備,一般由電機、變速箱、聯軸器、卷軸、懸臂、控制裝置等部分組成。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備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