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本級、貴池區、開發區、九華山風景區建筑安裝企業之間跨區域相互經營所得稅管理問題
憑市地稅局統一印制的《池州市市區工程項目稅收聯系單》,一律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得稅(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省內非本地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
1.以總機構名義直接經營的,必須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1號公告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前兩項資料。對未按規定提供上述資料的,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補辦,限期內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應視同本地獨立納稅人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以分支機構方式經營的,必須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1號公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四項資料。對未按規定提供上述資料的,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補辦,限期內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應視同本地獨立納稅人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管理
1.以總機構名義(含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直接經營的,必須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以及總機構有關該工程雇工人員勞務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對未按規定提供上述資料的,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補辦,限期內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應就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以分支機構方式經營的,必須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對未按規定提供的,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補辦,限期內不能提供的,應就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省外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
省外建筑安裝企業來我市從事建筑安裝業務,不論采取何種經營形式,統一按照1號公告和本通知規定執行。如出現與1號公告和本通知規定不一致情況的,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集體審議決定處理意見,并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匯總上報上一級稅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關于本市建筑安裝業門市零散開票所得稅管理問題
對本市門市零散開具建筑安裝業發票的,一律憑合同確定所得稅納稅主體。以公司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一律按照發票開具金額的2%隨征企業所得稅;以自然人等其他個人(包括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業戶)名義簽訂合同的,一律按照發票開具金額的2%隨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目視具體情況區分“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確定。
五、關于建筑安裝業所得稅征管流程問題
全市地稅系統建筑安裝業所得稅征管流程一律按照市局稅收專業化管理和涉稅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不得另行設置其他前置條件,造成征納矛盾,影響新政執行,同時要嚴把資格審查和資料審核關,防止稅收流失,防范執法風險。
六、關于本通知執行時間問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印發池州市地方稅務局建筑安裝業所得稅預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池地稅[2011]34號)同時作廢;《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池地稅[2013]95號)中有關建筑安裝業應稅所得率和征收率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