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打工”成個稅繳納的新生力軍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后,發達國家經濟一時陷入停滯。我國雖然也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但經濟發展形勢總體上大大好于發達國家,并逐漸成為發達國家專業人才尋找就業機會的目的國。
江蘇省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1年經公安機關登記的全年常住入境人員超過10萬人,其中辦理了入境就業手續的接近5萬人,占常住入境人員的49%.
“洋打工”的大量涌入,為當地帶來了可觀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蘇州市外向型經濟發達,吸引了眾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和跨國企業區域總部入駐,逐漸成為江蘇外籍人員的聚集地。蘇州市地稅局統計數據表明,2010年蘇州市有來自69個國家和地區的2.6萬多名外籍人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9.8億多元,人均入庫稅款3.75萬元。
常州市地處長三角核心地區,智能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研發等產業發達。德國等國制造企業從2009年開始逐步把生產中心轉移到這一地區,給當地帶來了大量的外籍員工。常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在常州市任職或有其他勞務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約2800余人,分布在1099家企業之中。其中,683家為各類外資、外商投資企業,371家為內資企業。制造業外籍人員最為集中,有1900余人,其他則分布在房地產、教育、軟件開發、科技服務等行業。外籍人員來源地涉及66個國家或地區,其中臺灣約850人,日本600多人,美國290余人,韓國220人,香港180余人。
常州市地稅局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常州市有2805名外籍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超過1.6億元,人均納稅接近6萬元,年人均收入在20萬元以上。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外籍人員在個稅納稅人總體中所占比例較小,但由于其收入來源多樣,工資薪金和勞務費用較高,其個稅貢獻總額很大,已經成為當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新生力軍。
不少老外感嘆“中國個稅太復雜”
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籍人員個稅申報可以采取代扣代繳、個人自行申報和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3種方式。由于大多數外籍人員把個稅繳納情況視為個人隱私,保密意識極強,因此很多外籍人員選擇個人自行申報納稅,或者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
順應外籍員工的要求,一些企業在給外籍員工發放工資薪金時,也采取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直接發放給外籍員工的方式。企業財務部門只知企業外籍員工的工資總額,而不了解外籍員工個人的工資數目,也不負責扣繳外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文森特所在的企業就是這樣,包括他在內的20多名外籍員工每月都自行到稅務局申報繳納個稅。
“中國個稅太復雜了!”說起3年來的個稅申報,文森特這樣感嘆。他說,由于對中國稅法了解不夠,他在繳稅中犯過不少錯誤,不是申報多了就是申報少了,退稅、補稅、繳滯納金他都經歷過。
據介紹,我國現行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包括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稅收協定和各類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涉外的規范性文件,條文內容較難理解。一個文件下發后,補充文件往往接踵而至,這就更加增加了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復雜程度和理解難度。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4號)發布后,相繼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5]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國稅函[2007]946號)等文件作出補充或完善。補充調整之頻繁,時間跨度之長久,完善內容之繁雜,超過了任何一個國內個人所得稅政策文件。
常州市地稅局稅務人員表示,來華的外籍人員本身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有的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務;有的是一般員工,有的是高層管理人員;有的停留時間較長,有的很短;有的所得來源于境內但在境外支付,等等。為了稅收公平,稅法對上述不同情況的外籍人員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所以外籍人員個稅規定與國內人員個稅規定相比要復雜得多。外籍人員選擇個人自行申報納稅,就意味著外籍人員自己必須正確理解我國關于外籍人員個稅的一系列規定,并能及時準確地填報個稅申報表。這對剛剛來我國工作的外籍人員來說的確是一大考驗,出現納稅申報錯誤肯定在所難免。
老外個稅申報常犯哪些錯誤
那么,外籍人員在個稅申報中經常容易犯哪些錯誤呢?常州市武進區地稅局的調研顯示,在華居住時間計算錯誤,收入申報不足,稅前扣除項目憑證缺失等是外籍人員在個稅申報中存在的最普遍的問題。
稅收專家介紹,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在華居住時間長短不同,其納稅義務的輕重也各不相同。對在華居住時間分別連續在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內的外籍人員,國家依次免除了他們的部分納稅義務,其稅負有較大差異。但是對上述時間段的計算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連續居住”,一個是“1個納稅年度”。即如果不是連續居住,納稅人就應分段計算居住時間;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納稅人就應分年度計算居住時間。一些在華居住時間較短的外籍人員,由于對“連續居住”、“1個納稅年度”、“臨時離境”等概念理解不準確,造成對時間段的計算和判定錯誤,導致納稅申報不準確。
對于在華居住時間較長的外籍人員,他們最容易犯的錯誤則是收入申報不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對在中國居住滿5年的外籍人士,從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全球范圍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由于外籍人員流動性強,國際兼職多,收入來源也多而且隱蔽性強,一些人由于以前年度的習慣而繼續把一些應稅所得當成免稅所得來申報,從而導致申報不足的情況。
稅前扣除項目憑證缺失是不少外籍人員在納稅申報中常犯的又一錯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稅收專家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人員在申報上述免稅所得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在稅前扣除。而一些采取自行申報的外籍人員沒有注意到這一要求,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扣除了上述免稅補貼,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判定補貼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稅收專家還提醒,除上述免稅補貼項目外,從2011年7月1日起,外籍人員按照我國規定繳交的境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同樣的,外籍人員在申報時也須提供由受雇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規定,由外籍人員個人負擔的境外保險費不能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收入全額計算。而不少外籍人員把在境內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放在一起,在納稅申報時直接作為免稅項目扣除,這是違反稅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