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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662號 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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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發文日期: 2008-07-11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8]662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繳納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8]3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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