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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企業借款長期不歸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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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從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借款2萬元,至今未歸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因此,如果您借的2萬元在年度終了后,仍未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借款政策規范——年末應及時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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