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之一是收入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但何為“總收入”,政策沒有規定。
新的2014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將高新技術企業單獨列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從收入指標、人員指標和研究開發費用指標三方面要求企業填報,有利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
其中“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說明對此解釋道:“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即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須占到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的60%以上才符合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了九項收入,不僅包括營業外收入,還包括企業在會計上不計入收入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會計上計入投資收益或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利息收入”(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貸方)等,因此范圍遠大于企業會計收入,分母收入總額越大,分子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越小,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須倍加注意。
筆者查閱了一些高新技術企業2013年度的申報資料,由于股權轉讓收入金額一般都較大,很多有股權轉讓收入的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都被擴大了,導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不足60%。
除了高新技術企業,最近出臺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也有如此規定,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六大行業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很多人不理解“總收入”為什么要包括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收入,筆者認為,要求這些類型企業的總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收入,是為了鼓勵企業將有限的資金用于研發創新,而不是投資逐利。
綜上所述,新申報表的出臺對高新技術企業影響巨大,可能導致很多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