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政策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本文擬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計算扣繳各項稅費,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案例 A國運輸公司向我國境內B企業提供運輸服務,A國未與我國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合同約定價款100萬元,各項稅款由A國公司承擔。 分析 1.2013年8月1日新一輪“營改增”改革啟動以后,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暫按3%征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政策取消。B企業應按適用稅率11%扣繳增值稅。 扣繳增值稅=100÷(1+11%)×11%=9.91(萬元)
2.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2號)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計征率為1.25%。 扣繳企業所得稅=100÷(1+11%)×1.25%=1.13(萬元)
3.假定城建稅稅率和地方附加率共計10% 扣繳附加稅費=9.91×10%=0.99(萬元)
4.實際應支付給A國運輸公司的稅后款項為:100-9.91-1.13-0.99=87.97(萬元) B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運費并扣繳稅款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銀行存款 87.97 其他應付款——扣繳企業所得稅 1.13 其他應付款——扣繳附加稅費 0.99 其他應付款——扣繳增值稅9.91
2).代繳稅款
借:其他應付款——扣繳企業所得稅1.13 其他應付款——扣繳附加稅費 0.99 其他應付款——扣繳增值稅9.91 貸:銀行存款 12.03
3).憑稅收繳款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91 貸:主營業務成本 9.91
注:或在“主營業務成本”借方以紅字沖回。 如果合同價款不變,約定各項稅款由B公司承擔,則100萬元為不含增值稅、附加稅費和企業所得稅的價款,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應將其換算為含企業所得稅和附加稅費的銷售額,公式為:銷售額=100÷(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稅費附加率)=102.41(萬元)。
應扣繳的增值稅為11.27萬元,附加稅費為1.13萬元,企業所得稅為1.28萬元。這時B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就變成了102.41萬元,實際支付A國公司100萬元,代支付稅款13.68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1.27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