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股權激勵支出
在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時,如果公司對員工實施了股權激勵,就要引起高度注意。
對員工的股權激勵包括直接激勵——直接對員工本人進行激勵和間接激勵——通過持股平臺(合伙企業或公司,本文以合伙企業為例)對員工激勵兩種模式。在兩種模式下,公司對員工的股權激勵性質的支出在稅前扣除和加計扣除有哪些不同呢?
(一)政策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的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注:非上市公司可參照執行)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可加計扣除的)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ǘ┲苯蛹?/strong>
如果公司是對員工實施的是直接股權激勵,且員工在2017年行權的,就可按照上述政策規定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其中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還可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但在填寫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時需要注意,填報說明規定,“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實際發生額”填報納稅人根據本年實際行權時股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稅收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報。該說明和18號規定的稅前扣除額存在出入。企業在進行填報時,應按18號規定填報稅前扣除金額。
如果激勵對象是研發人員,在填報和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時,股權激勵性質的加計扣除金額以18號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為基礎進行加計。
?。ㄈ╅g接激勵
如果公司對員工的股權激勵通過合伙企業實施,在該模式下,被激勵對象行權,相當于成為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成為合伙人的方式包括兩種:一是購買其他合伙人的份額;二是合伙企業增加合伙人,被激勵對象直接入伙。無論哪種形式,被激勵對象成為合伙人都不是18號公告所規定的股權激勵。因此,在間接激勵的模式下,即便公司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在會計上確認了損益,也無法實現在企業所得稅前正常列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通過合伙企業對研發人員實施的間接股權激勵,也無法進行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