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稅情況證明的開具。
征收機關在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或契稅后(包括辦畢免稅和不征稅手續),應及時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情況證明;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或契稅后,經征收機關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由征收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同時收回納稅人完稅情況證明,并按規定注銷。
(三)完稅情況證明遺失、損毀的處理。
對納稅人不慎遺失、損毀完稅情況證明而申請補發的,需登報聲明或者取得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并提供有關材料,經征收機關核實,注銷原完稅情況證明,補發新完稅情況證明,并在備注欄中標記“遺失補發或者損毀補發”。
(四)完稅情況證明的防偽措施。
各地要制定完稅情況證明防偽措施,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鑒別真偽。
三、完稅情況證明的格式及內容
(一)完稅情況證明的邊沿尺寸規格為180mm×210mm。
(二)完稅情況證明采用干式復寫紙,一式兩聯,第一聯:存根,征收機關留存;第二聯:辦證,土地管理部門憑此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憑此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三)完稅情況證明字號的編制方法。字號由印制年份,市、縣的簡稱,稅種名稱,票證種類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稅完稅情況證明》,字號應編為“(2012)合耕證××號”;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稅完稅情況證明》,字號應編為“(2012)合契證××號”。同一年分次印制的,應連續編號。
(四)完稅情況證明應由計算機開具,一次套打,手工開具無效。
附件:
1、安徽省耕地占用稅完稅情況證明(表樣)下載:doc文件
2、安徽省契稅完稅情況證明(表樣)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