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明確了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可在規定日期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成為何種增值稅納稅人身份,成為當前一些企業的難題。如何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本文用稅負平衡點理論加以分析。
稅負平衡點,也稱為稅負臨界點,是指在不同情況下企業的稅收負擔達到相等程度的臨界值。
從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有:16%、10%、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一般為3%。一般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率,會因各個企業具體購銷情況不同而相異,有的高于3%,有的也許等于或低于3%。當一般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率等于3%時,就會出現稅負平衡點。本文剔除其他因素,僅從理論上加以分析,測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是保持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負相同時企業增值率的數量限度。
例如
設納稅人增值率為X,增值額為M,且M為含稅增值額。
增值率X是納稅人增值額M和投入額(C+V)的比率,即X=M÷(C+V),則有M=X×(C+V)。
如果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額F(X1)=增值額M÷(1+稅率)×稅率。
如果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額F(X2)=含稅銷售額(C+V+M)÷(1+征收率)×征收率。
稅負平衡點為一般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率等于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收負擔率時的增值率,當F(X1)=F(X2),經化簡整理后得出增值率X=征收率×(1+稅率)÷(稅率-征收率)。
如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大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則有F(X1)>F(X2),即X>征收率×(1+稅率)÷(稅率-征收率)。
如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小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則有F(X1)<F(X2),即X<征收率×(1+稅率)÷(稅率-征收率)。
總結
由此可見,當納稅人的增值率X達到稅負平衡點時,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的應納稅額等于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應納稅額;當納稅人增值率X大于稅負平衡點時,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大于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當納稅人增值率X小于稅負平衡點時,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小于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
從上述分析可知,當增值率大于稅負平衡點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要想降低稅負,就應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當納稅人增值率小于平衡點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小于小規模納稅人,要想降低稅負,仍應保留一般納稅人身份。
現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分為三檔,當納稅人適用16%稅率時,增值率X=征收率3%×(1+稅率16%)÷(稅率16%-征收率3%)=26.77%。因此,適用16%稅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平衡點(即增值率,下同)為26.77%。用同樣方式將相應稅率代入算式計算可知,適用10%稅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平衡點為47.14%,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平衡點為106%。
以上論斷僅是從稅負平衡點理論進行的分析,企業在實操中還要充分考慮在產業鏈條中所處的位置及自身的議價能力。因此,在納稅人類別選擇的過程中,企業應當在盡可能降低稅負的同時,對銷售及涉稅風險綜合考量,盡量做到揚長避短,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