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14]89號 2014-5-16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注銷登記管理,提升辦稅效率,降低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14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單位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注銷稅務登記涉稅鑒證報告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注銷登記涉稅鑒證報告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有關注銷登記的要求,出具的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發票領用開具情況及稅務管理證件使用情況的涉稅鑒證書面報告。
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單位納稅人委托辦理注銷登記鑒證業務,應對其所涉及的所有稅種及注銷登記事項進行全面認真審查,并在鑒證報告中進行全面披露。單位納稅人需要分別在國稅、地稅辦理注銷登記的,可出具同一鑒證報告分別向主管的國、地稅主管機關提供。
三、單位納稅人中請辦理注銷登記時,對出具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注銷登記事項鑒證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簡化清算辦稅流程,及時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如不能提供鑒證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需派人實地開展注銷稅務登記的清算工作。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穩妥地推進單位納稅人稅務注銷登記的涉稅鑒證工作,嚴格按照納稅人自愿的原則,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不得強行要求納稅人提供注銷稅務登記事項鑒證報告,同時要切實保障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的自主權,不得指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