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日由于業務關系,我單位臨時發生了一筆超出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的業務,對方急需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其中包括“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情形。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以下證明資料代開: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臨時發生超出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的業務時,可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