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17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康安路44號C棟1單元11層2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經理。
訴訟代表人于某某,28歲。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富裕縣,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以哈外檢刑訴(2016)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專用發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小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虛開發票犯罪,2013年10月,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在孟凡彬處購買十張總金額為990000元的通用機打發票,并將該發票在本公司入賬。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發票、記帳憑證、李某某的供述、黑龍江中達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2014年12月,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在趙凱峰處購買面額共計288071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該發票在本公司入賬,抵扣稅款合計人民幣16305.92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黑龍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某的供述、黑龍江中達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李某某對此應承擔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經營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的過程中,為逃避稅收,遂從孟凡彬處以票面金額3%的價格購買了四張票面金額共計288071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該發票在本公司入賬后進行稅務認證抵扣,影響國家稅收金額16305.92元。二、虛開發票犯罪,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經營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的過程中,為逃避稅收,遂從陳洪軍處以票面金額1%的價格購買了十張總金額為990000元的通用機打發票,并將該發票在本公司入賬,影響國家稅收金額28834.95元。2015年6月18日,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一、案件來源和抓捕經過;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三辨認筆錄;四、發票明細、記帳憑證;五、情況說明;六、營業執照;七、證人于某某的證言;八、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九、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等。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與其他公司沒有發生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應承擔刑事責任。二被告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補交全部涉案稅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不良重大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哈爾濱人文廣告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虛開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拘役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緩刑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畢延祿
代理審判員 于 強
人民陪審員 徐 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