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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與工資、勞務報酬、折扣、回扣的區別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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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傭金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的傭金。(暫行規定)第7條第1款更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傭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 (二)、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這里的明示和入賬與關于折扣明示和入賬的規定的含義相同。就是要中介公司的發票或個人部分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的才可以作為傭金入賬抵扣幾種傭金形式: 1、證券交易傭金 是指委托者委托買賣成交后,按實際成交金額數的一定比例向承辦委托的證券商交納的費用。證券商不得任意或變相提高或降低傭金的收費標準,受托買賣未成交時,證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傭金。另外稅法不承認企業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從溢價發行中扣除,不能在損益中核算。) 2、國際貿易中的傭金 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在外報價條款中明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傭”。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后,再向中間商支付傭金。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傭”,稅法上不承認這種“暗傭”行為。 3、銷售傭金 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二、傭金在稅法和財務中的規定處理根據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1]84號文,納稅人發生的傭金收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無論屬于何種名義,均不得扣除: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的傭金如實入賬,不得為直接沖減費用后的余額;4、支付給機構或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對境外10%)。個人憑身份證、支付單位證明(有項目、金額、單位公章)到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公司憑提供勞務個人的發票,支付款項并列入“銷售費用—勞務費”。沒有發票是不能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三、傭金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折扣、回扣的區別 1)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即使是企業的營銷人員與銷售業務量直接掛鉤的提成,也是也屬工資薪金性支出,或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獎金;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的從事各種技藝服務,即個人與被服務單位發生直接勞務關系,并與被服務單位沒有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資、薪金形式領取的。勞務報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沒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個人勞務服務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職業者或專業人士。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工資薪金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或錄(聘)用與被錄(聘)用關系,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種關系。一般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一定費用(800元或20%的費用)的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銷售折扣是指企業為了推銷商品和及早收回銷售貨款,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減讓。銷售折扣包括兩種形式: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商業折扣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后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明列出來,以百分數如5%、10%的形式表示,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優惠百分比付款即可。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付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即從應支付的貨款總額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現金折扣通常以分數形式反映,如2/10(即10天內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即20天內付款只可得到1%的折扣)等。現金折扣是一種籌資理財形式。對于現金折扣,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一是總價法,二是凈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通常采用總價法。 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對商業折扣的納稅規定是: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如:日常生活中取得的百貨商場搞促銷商品活動時折扣所開給的發票(促銷商品原價與折扣率的減除額都填寫在同一張發票上),其發票就是遵照稅法的正確填寫。 4)回扣是給予非法中介人介紹費。屬于禁止的商業行為,無論何種名義、形式支出,均不予稅款中扣除。附:《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傭金: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人完成受委托事項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報酬。特點:甲乙雙方價格相同,第三方向委托人收取報酬的行為。差價:則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價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購人(承租人)支付的價格(租金)的部分。 特點:甲乙雙方價格有價差,第三方向收取價差部分的行為。根據新《保險法》確定只是限制在了保險代理機構上,國家更傾向于代理關系觀點。《保監會關于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規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保險營銷員體制實際上是一種介乎于勞動關系制和代理關系制之間的一種制度。稅收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非雇員的收入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后卻需要先繳納營業稅,然后再征收個人所得稅。毒砂給你補充一下:雇傭與被雇傭是工資和勞務報酬的一個區別,但是還不圓滿,一些情況下,勞務也存在雇傭性質問題。工資屬于雇傭者對被雇傭者的勞動時間擁有絕對支配權,而勞務的情況下,購買方對提供勞務方的勞動時間不存在絕對支配權。另外,在工資情況下,勞動者一般是不需要準備勞動工具和生產資料的;而勞務情況下,很多時候提供勞務者需要自己準備勞動工具,甚至是生產資料。傭金和勞務報酬的區別則在于,提供傭金服務的是中間人,即第三方,如果交易是由買賣兩方構成的,則不存在傭金問題;而勞務報酬的情況下的提供勞務者不屬于第三方,而屬于賣方。例如壽險保險員(非雇員)屬于傭金而不是勞務報酬。對于國際貿易中的暗傭,稅法不承認這個說法值得商榷,因為國際貿易中的暗傭按國際慣例,只是不再發票上體現,主要是為了向交易的一方進行保密,但是在合同上是明確寫清楚的,即中間商對支付傭金的一方是不保密的。只有發票、合同和L/C等商業單據上都不體現傭金的才是稅法不承認的,不但稅法不承認,國際貿易慣例上也不承認這是傭金。1、勞務也存在雇傭性質,但是沒有雇傭關系!!稅法強調的是關系。2、獨立壽險保險員是個職業,能獨立完成工作的職業,勞動部門早在90年代就明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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