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資格和污染物排放達標掛鉤,主要是鼓勵有能力減排的企業繼續做好環保工作,避免滋生環境污染新問題
日前,為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環境保護,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稅收優惠與環保治理首次掛鉤。“該政策稅收優惠有正面激勵作用,鼓勵企業自主環保減排,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也同樣是將環境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對于具有正外部性作用的給予補貼,也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一種有效方式。”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說。
環境稅開征有難度 《通知》規定,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的類型,所確定的應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根據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將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資格和污染物排放達標掛鉤,會對資源綜合利用起到什么效果?侯宇軒認為,之前熱議的排污“費改稅”的出發點在于排污量的收費要合理化,根據排污量的多少有具體的收費標準,環境稅的開征目前還具有一定的難度。此政策主要是鼓勵有能力減排的企業繼續做好環保工作,避免滋生環境污染新問題。
減輕環境污染 據了解,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中對共生、伴生礦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和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液、廢氣、余熱、余壓等或再生資源為主要原料,進行回收和利用,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的獨立核算企業。
自2008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稅總局、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并規定對所列的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和再生資源共三大類16項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及要求的產品所取得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根據相應政策,優惠的形式有直接免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再生水、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均在增值稅優惠之列。這些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果環保措施處理不當,同樣會涉及環境污染問題,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大,也是環保部門重點監控的對象。
“退稅、免稅實際上是給企業的一種有償補貼,當有償補貼的利益大于因環保耗費的成本時,有利于激勵企業為了掙取差額利益加大環保節能減排,減輕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侯宇軒說,此次政策將稅收優惠的資格取得與環保治理相結合,意在加強對環境治理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