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補充通知》、《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黨政機關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會議實行定點舉辦。全額撥款和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確定和調整出差、會議定點飯店(含賓館,以下統稱飯店);
(二)公布定點飯店收費標準;
(三)監督檢查本辦法及協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定點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 省財政廳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本省定點管理辦法;
(二)組織全省定點飯店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制定定點飯店管理協議書的主要條款;
(四)指導、協調全省的定點飯店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六)對各市定點飯店的變動予以審定;
(七)財政部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各市財政部門職責是受省財政廳委托,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是:
(一)參與省財政廳組織的定點飯店的招投標工作;
(二)對定點飯店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三)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督促、指導定點飯店完成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上的注冊登記,并予以審核;
(四)對定點飯店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省財政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七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第八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布局合理。定點飯店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檔次適中。定點飯店以三星級賓館及其以下招待所為主,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飯店、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一視同仁。
第九條 通過統一政府采購并報財政部批準確認定點飯店后,各市財政部門按要求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一式五份,財政部、省財政廳、市財政部門、定點飯店、省政府采購中心各一份。
第四章 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受省財政廳委托,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部門要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報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定點飯店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定點飯店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定標準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四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省財政廳每兩年組織一次定點飯店招標投標,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在協議期內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不能履行協議收費標準,定點飯店可以申請退出。
第十六條 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點飯店資格取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縣黨政機關人員出差或開會,可以到定點飯店住宿和辦會,并享受同等優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