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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稅發[2009]144號 轉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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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地稅發[2009]144號 2009-06-02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行扣除資產損失管理 《辦法》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采取了正列舉的方式,對在此范圍外的各類資產損失明確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扣除。對于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須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自行計算扣除,但要注意防止企業利用關聯交易或非正常經營管理需要交易人為形成資產損失,侵蝕稅基。 對企業自行扣除的資產損失,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做好相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憑據及證明的保存、歸檔,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需要。 二、資產損失審批程序及權限 企業發生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不須層層審批,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結合近幾年我省的實際執行情況,對企業年度內申請扣除的損失凈額在500萬元(武漢市1000萬元,均含本數)以上的財產損失由市州局負責審批。限額以下的損失由縣(市、區)局負責審批。 三、資產損失審批時限 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資產損失受理時間 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45日。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逾期不再受理。如需延期,須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對《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以前年度的損失在本年提出稅前扣除審批申請的,應及時受理,按程序報批。 五、資產損失的監督管理 在審批時,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對企業按規定提供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不改變企業的依法申報責任。但審批扣除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實地核查確認。上一級稅務機關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應組織對下一級稅務機關每一納稅年度審批的損失事項進行抽查監督。省級稅務機關每年在市州局統計上報戶中抽查部分戶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資產損失的臺賬管理 負責審批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應設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登記管理臺賬,詳細登記損失類別、申報金額、審批金額、批準文號、扣除年度等。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局應認真填寫《企業資產損失審批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上報省局(稅政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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