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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留抵稅額抵繳欠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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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有欠繳增值稅,同時本月有留抵稅額,能否用留抵稅額抵繳欠稅?如果能抵繳,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為了滿足納稅人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相關欄次的填報口徑作如下調整:1.第13項“上期留抵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初余額一致。2.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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