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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也可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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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飛公司為非福利企業,2010年雇傭殘疾人,實際支付工資薪金27萬元。2010年該公司發生虧損,于是公司財務人員致電向本報咨詢,問其能否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虧損企業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另外,稅法對雇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企業并無限制,所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不分是否為福利企業,只要企業雇傭殘疾人,均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只能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加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一)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需符合相應的條件。 根據財稅[2009]70號文件規定,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享受雇傭殘疾人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屬于備案類減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財稅[2009]7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符合殘疾人加計扣除優惠四個條件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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