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如何確定的討論越來越多,認為應以市場價值作為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有些讀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但筆者認為,這是解決實踐中有些企業自產產品成本難以確認的有效辦法。下面筆者就以餐飲企業視同銷售為例進行說明。 7月2日《中國稅務報》第7版刊登《企業因“交際應酬”無償提供勞務應否視同銷售》(以下簡稱《企》文),文中舉例:某餐飲企業在本酒店內招待客戶用餐,按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場價1500元):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0 貸:營業成本——餐飲成本 1000。 《企》文認為:由于會計處理上未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市場價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0元,發生的1000元業務招待費支出與其他業務招待費一起,按規定限額扣除。 對此,筆者有不同意見: 筆者在對餐飲企業的納稅評估中發現,餐飲企業在本店內招待客戶用餐是該行業很常見的一種行為,企業可以準確核算外購酒水、飲料的成本,但卻難以核算自產的每一道菜品、每一桌宴席的成本,只能將招待客戶用餐的成本與消費者消費用餐的成本一并結轉,無法拆分,即使可以拆分,也是估算所得,并不準確。
因此,在實踐中,餐飲企業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直接結轉成本,不確認業務招待費;二是如《企》文的例子,估算一個成本,確認業務招待費。 筆者認為,若以市場價值作為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則可以解決餐飲企業的視同銷售的難題。 餐飲企業在本店內招待客戶用餐的成本難以核算,但招待客戶用餐的市場價值卻是可以準確計量的。若在別的餐館請客,那么其花費的1500元計入業務招待費毫無爭議,但由于餐飲企業的特殊性,其本身就可以使用自己制作的菜肴招待客戶,雖然沒有現金支出,但相當于減少了外出請客的支出,也應按照市場價值來確認業務招待費。 因此,餐飲企業在本店內招待客戶用餐的稅務處理如下: 對于直接結轉成本,不確認業務招待費的餐飲企業,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500元,調增業務招待費1500元,只允許扣除1500×60%=900元(假設不超過0.5%的比例,下同),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0-900=600元。 有人認為這樣處理相當于“虛增”了業務招待費1500元,會導致重復扣除。其實不然。讓我們來對比《企》文的例子,該例完整的會計處理是這樣的: 借:營業成本——餐飲成本 1000 貸:原材料 1000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0 貸:營業成本——餐飲成本 1000 餐飲企業該項業務利潤為-1000元,業務招待費調整后所得為-1000 1000×40%=-600(元);正確的稅務處理為: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500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元,調增業務招待費500元,合計調整1500-1000-500×60%=200(元),最終該餐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600 200=-400(元)。 對于直接結轉成本,不確認業務招待費的餐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成本——餐飲成本 1000 貸:原材料 1000 餐飲企業該項業務會計利潤為-1000元,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0元,按照上述稅務處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500元,確認業務招待費1500元,最終該餐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1000-900=-400(元)。結果是一樣的。 以市場價值作為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的方法最受質疑的就是無相關憑據,但餐飲企業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因為,餐飲企業在本店內招待客戶用餐也要點菜,點菜單就是其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憑據,其金額就是市場價值。 對于以市場價值作為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的方法,目前爭議較大,筆者建議,請國家稅務總局盡快明確企業貨物視同銷售計稅成本的確認方法,以便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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