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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發[2008]10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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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內蒙古自治區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地稅發[2008]10號 發文日期:2008-09-08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內蒙古自治區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契稅減免政策,規范減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契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契稅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第四條 凡符合契稅減免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提出減免申報。 ?。ㄒ唬p免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盟市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ǘp免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盟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ㄈp免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旗縣(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第五條 申請減免稅的納稅人應該如實填寫減免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納稅人性質、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性質、用途、計稅依據等進行嚴格審查核實,依法依規辦理減免審批手續或上報至有權辦理減免審批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 上報自治區、盟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相關材料包括:下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審查呈報文件、減免申請表、納稅人性質證明材料、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用途及符合減免條件的證明材料等。 ?。ǘ﹤€人購買普通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在辦稅服務窗口依規依有關材料直接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第六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掌握土地、房屋轉移信息。加強與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獲取權屬轉移信息。要建立健全審核審批機制,確定專人管理,辦理減免稅呈報事宜。 第七條 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契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嚴格的資料審核和實地核實,負責辦理減免審批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深入實地進行核實。 第八條 對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契稅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ㄒ唬┓灿善炜h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減免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均需在辦理批準手續完畢之日起10日內上報盟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ǘ┓灿擅耸械胤蕉悇站洲k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減免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均需在辦理批準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ㄈ┓灿勺灾螀^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減免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需在辦理批準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契稅減免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對于改變用途,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其減免稅項目要及時依法補征稅款,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到辦理減免稅的批準機關,經進一步核實后,撤銷原批準文件并恢復征稅。 第十一條 契稅減免申請由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及程序審批減免稅的,一律無效,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2004]6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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