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省內各地市中心支行:
2013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重新進行了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從2013年8月1日起遵照執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綜[2012]210號)、省財政廳、省國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財綜[2013]1號)同時廢止。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繼續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通知》(粵府[1997]93號)規定,支持市縣文化事業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營改增”試點中市、縣所屬企事業單位繳交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執行70%分別繳入市、縣級國庫,30%繳入省級國庫的政策,專項用于文化事業建設項目支出。省、市、縣之間共同投資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各方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分別就地入庫。
以上分成體制從2012年11月我省“營改增”試點起執行。但由于目前我省國稅系統使用的稅收綜合征管軟件為國家稅務總局設計開發,系統已按照財綜[2012]68號、財綜[2012]96號文的規定,設置為“營改增”試點中地方企事業等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因此,自2012年11月至今尚無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調整入庫分成比例設置。待我省國稅系統使用的稅收綜合征管軟件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繳庫級次進行調整設置后,各地將按以上分成體制就地分成入庫。
后續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
二、自2012年11月我省“營改增”試點起至2013年10月31日期間“營改增”試點中地方企事業等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已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的部分,將由省按照企事業等單位的企業隸屬關系,將屬于市、縣級部分的70%通過省財政廳根據省國稅局提供的有關數據填單后送省國庫辦理的更正調庫方式調入市級國庫,其中屬于縣級企事業等單位繳納部分,由各市參照省的做法,全額調整至縣級國庫。省、市、縣之間共同投資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各方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分別調整入庫。
三、2013年11月1日起至我省國稅系統使用的稅收綜合征管軟件完成調整入庫分成比例設置期間“營改增”試點中地方企事業等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參照以上第二點執行。
后續法規——
財綜[2013]1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