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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國稅出臺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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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頒布2010年第1號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href="/article/3a/45836.html">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公告2010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 掇k法》所稱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商業企業。具體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購物中心、超級市場、家居建材店以及采取出租柜臺、場地等經營方式的綜合性經營場所?! ∩虡I零售企業采取自營、聯營、代銷經營形式的,均以商品零售企業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采取租賃經營形式的,承租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誀I是指商業零售企業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聯營是指商業零售企業以場地、商譽等與他人共同從事商品零售,提供銷售發票,實行統一收款,按商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獲得收益的經營方式;代銷是指商業零售企業與他人簽訂貨物受托銷售合同,在貨物銷售后與委托方結算貨款的經營方式。租賃經營是指商業零售企業為他人提供經營場所,按合同約定收取場地租賃費用,租賃人獨立從事經營活動,自行采購、自行銷售貨物和自行開具銷售發票的經營形式。 《辦法》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款項收入,按照下列原則確認是否屬于平銷返利,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對商業零售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零售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ι虡I零售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零售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辦法》還明確,在商業零售企業賣場內,凡實行由商業零售企業統一收取貨款、統一開具銷售發票的經營行為,均以商業零售企業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ㄒ唬┥虡I零售企業銷售自行采購的貨物按“銷售”征稅,商業零售企業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各種返還收入,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ǘ┥虡I零售企業經營賣場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聯合經營戶、個體經營戶所擁有的貨物,按視同銷售中的“銷售代銷貨物”行為征稅,商業零售企業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各種返還收入,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進稅額轉出)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自營銷項稅額+當期聯營銷項稅額+當期個體銷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當期自營進項稅額+當期聯營進項稅額+當期個體進項稅額 自營、聯營和個體經營戶供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進項稅額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扣除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自營、聯營和個體經營戶供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進項稅額為取得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掇k法》明確,商業零售企業特殊銷售形式按下列規定確定銷售額: ?。ㄒ唬┪衅渌{稅人代銷貨物,以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所列金額為銷售額?! 。ǘ╀N售代銷貨物,按視同銷售貨物作購銷處理,以實際代銷貨物金額確定銷售額?! 。ㄈ┮耘f換新業務(金銀首飾除外),按新商品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增值稅?! 。ㄋ模┎扇∵€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ㄎ澹┮凿N售購物卡、提貨卡、儲值卡、一卡通等價值型提貨憑證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以售卡時實際收款金額確定銷售額?! 。┵I一贈一、有獎銷售和積分返禮等與直接銷售貨物相關的贈送行為,應該在實現商品兌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銷售額?! 。ㄆ撸┥虡I零售企業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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