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部署,2015年,所有行業的“營改增”將力爭完成,從而實現增值稅的全覆蓋。為了實現平穩推進,試點政策將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和營業稅免稅政策平移到增值稅當中。然而,與營業稅不同,增值稅的運行特點決定了其優惠政策往往不能真正達到減輕負稅人稅收負擔的目的,破壞了增值稅稅制的順暢運行,進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筆者呼吁,“營改增”后增值稅優惠應嚴格控制。
目前,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減免稅政策、即征即退政策和銷售額扣除政策,且數量龐大。減免稅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共60余項,可分為發展農業生產、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配合經濟體制改革、體現產業政策、扶持弱勢群體、貫徹民族政策、臨時性個案優惠七大類。根據“營改增”試點方案的設計原則,為了不增加納稅人負擔,實現平穩過渡,對原來可以差額征稅的營業稅納稅人規定了銷售額扣除的過渡政策,隨著試點范圍的不斷擴大,銷售額扣除的適用范圍逐步縮小,目前尚有4項。同時,目前尚有營業稅免稅項目50余項,按照“營改增”試點的過渡安排,這些營業稅免稅項目將來可能過渡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政策。
從實踐的情況看,增值稅優惠政策存在一些問題亟待重視。按照現行政策,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部分稅金只能由提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負擔;同時購進免稅項目的納稅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抵扣,如果以免稅項目為成本繼續生產經營,就會造成重復征稅,前一環節免征的稅款也會在本環節補征回來。假設某產品生產、銷售共分為三個環節,各環節標準稅率均為17%,當第一或第二環節免稅時,最終產品的實際稅收負擔不變或反而增加。當最終環節免稅時,最終產品的實際稅收負擔有所減輕,但減輕的幅度僅為最終環節增值部分所對應的納稅額。可見,增值稅免稅絕對不可以在中間環節進行,最初環節的免稅對于最終產品的稅收負擔沒有意義,增值稅免稅只能設置在最終的消費環節,且并非完全免稅。
最終環節免稅同樣存在問題。一是不利于資源配置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社會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增值稅對于不同性質的納稅人、不同的貨物和服務應當采取相同的政策,從而使不同的貨物和服務的相對價格能反映其相對成本,避免效率損失。二是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發生變化等因素,一些優惠政策已不能實現出臺時的真正目的,過多的稅收優惠破壞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依法治稅的目標難以實現。
同時,即征即退政策也存在問題。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在稅款退還的同時,允許企業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解決了免稅政策帶來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問題,但是違背了增值稅征扣一致的原理。即征即退政策一方面帶來了稅收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極易導致部分企業借機虛開、代開抵扣憑證,使國家稅款流失,稅務機關監管難度較大。
基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嚴格控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是將增值稅優惠政策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增值稅是對最終消費征收的稅收,其優惠政策也是對最終消費者的優惠政策。從國家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職能角度看,應對初級農產品、醫療、教育等涉及公民基本生存和發展的貨物和服務采用免稅政策,降低增值稅累退的負面影響。同時,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取消對于個別企業或行業的扶持政策。
二是選擇最優的免稅方式,避免中間環節免稅政策。由于中間環節免稅最終只會增加稅負,中間環節的免稅政策應絕對避免。因此,應選擇最終環節或者全鏈條實行免稅。如果某項貨物或服務無法界定是否處于最終環節,則應允許納稅人選擇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三是取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和銷售額扣除政策。如前文所述,即征即退政策不符合稅制原理,弊端較大,在增值稅立法時應不予考慮。銷售額扣除政策屬于“營改增”中的過渡政策,在配套措施到位后應徹底取消。
作者:上海市國稅局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研修班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