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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返售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業務營業稅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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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買入返售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需要,以什么為基數繳納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買入返售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與增值稅上的售后回購類似,只是會計上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在返售或回購定價不公允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但稅法上并不承認這種融資交易,而應按營業稅條例和細則規定,視為買入和賣出證券兩項經濟業務處理。計稅基數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稅屋提示——財稅[2003]16號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九)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國稅發[2002]9號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接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 證券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分類辦法,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方式有3種:一是自營證券業務;二是代理證券業務;三是其他證券業務,包括買入返銷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對這3種方式征收營業稅是有區別的。 1.自營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機構證券自營經紀人,為獲取證券買賣的利益而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證券買賣行為。對于這種證券業務征收營業稅時,應按買賣證券業務征稅。 2.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證券代理經紀人,受客戶委托,在證券市場上代客戶發行、兌付、買賣和保管證券的行為。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發行有價證券的業務,按經營方式分為3種: (1)代銷方式,即按照委托方規定的條件,出售委托方提供的證券,所得的出售收入屬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從中收取一定量的手續費; (2)余額包銷方式(有時稱贊助方式),也就是受托方對未賣完的證券,在發行期結束后,根據合同規定的條件購進; (3)全包銷方式,金融機構以合同規定的價格承購評判,并以合同規定的發售價格或市場價格出售。代理兌付證券,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對客戶發行的證券到期以后,按合同規定進行兌付,客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金融機構手續費。代理買賣證券,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買賣證券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代保管證券是指金融機構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并收取手續費。 對上述代理證券業務,在征收營業稅時,要按照營業稅法規定區別對待:對代銷方式,是純粹的提供勞務行為,屬于金融經紀業務;對余額包銷方式,在發行期內出售證券,也是提供勞務行為,屬金融經紀業務,但在發行結束后將剩余部分繼續賣出,則屬于買賣證券行為;對全額包銷方式,很明顯屬于買賣證券行為;對于代理兌付證券、代理買賣證券和代保管證券,顯然是屬于提供勞務的行為,屬于金融經紀業務。 3.除了上述兩種業務方式外,還有其他證券業務,也就是金融機構經批準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除自營和代理業務以外的與證券代理業務有關的經營行為,包括買入返銷證券業務、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證券貼現業務等。 買入返銷的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機構與客戶事先約定價格、期限等條件并簽訂協議(合同)先買入客戶的證券,到協議規定的日期再按協議確定的價格賣給客戶,以獲取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價收入。 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先向該客戶賣出證券,在協議到期后,再以協議規定的買入價將證券從客戶手里買回,以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價差支出,獲得資金的使用。 證券貼現是金融機構對客戶不能上市的證券根據證券市價和市場貼現率進行貼現的業務。對于買入返銷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都是在一定條件下的證券買賣行為,應按買賣證券業務征稅;對于證券貼現,屬于購入金融商品行為,前已述及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但對貼現的證券再賣出去時,又屬于證券買賣,應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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