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地方涉稅信息采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地方財政收入,強化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涉稅信息采集(以下簡稱涉稅信息采集),是指地稅機關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按照規范的傳遞渠道、信息格式、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采集相關涉稅信息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涉稅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涉稅信息采集工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實行“政府領導、財政推動、部門協作、地稅主辦”的工作方法。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涉稅信息采集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涉稅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負責涉稅信息采集的日常工作,財政、地稅機關應指定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涉稅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利用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內設機構負責涉稅信息傳遞、管理工作,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涉稅信息采集管理機制,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二章涉稅信息傳遞
第七條涉稅信息傳遞的內容以及提供的方式和時限等具體事項,由地稅機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確定。
第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涉稅信息采集管理要求,做好涉稅信息傳遞工作,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九條涉稅信息的傳遞,可以采取網絡傳輸、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數據交換形式或紙質文件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因履行職能產生的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相關的信息,應當傳遞給同級地稅機關。
第十一條因查處涉稅案件,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提供涉稅信息的,地稅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書面告知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向地稅機關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稅收管理工作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工作職責和管理方式的變化,適時調整涉稅信息提供的部門、單位和種類。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政務網絡為依托,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第三章涉稅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地稅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地稅機關應當認真組織信息比對,并實地核查各部門傳遞的信息,屬于漏征漏管的,及時納入稅務管理;經核查確已注銷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地稅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涉稅信息采集、傳遞和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六條地稅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各部門依法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七條涉稅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與涉稅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簽訂目標責任狀。具體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由領導小組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涉稅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管理,并定期通報考核情況。考核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納入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涉稅信息采集工作考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稅信息提供義務履行情況;
(二)涉稅信息綜合利用情況;
(三)保密義務的履行情況。
第十九條市地稅機關應對縣(市、區)地稅機關涉稅信息采集和利用工作進行考核,并定期通報考核情況。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涉稅信息采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流失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地稅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已實行涉稅信息交換或“先稅后證”等已建立涉稅信息采集工作機制的,可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依法由地稅機關征(執)收的社會保險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以及受托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信息的采集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