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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完善后新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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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員就業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辦福利企業,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更多的企業和殘疾人享受到優惠政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3個配套文件。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十個省、市(含陜西)進行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試點工作, 從此次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總體情況看,既對稅務機關動態掌握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提出了更高要求,又體現出了新的政策亮點:一是將持有殘疾證的智力殘疾人員納入殘疾人范圍;二是針對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問題,出臺了流轉稅實行由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限額減征營業稅辦法和企業所得稅按殘疾人員實付工資雙倍扣除的新規定;三是福利企業必須符合四項條件,有利于對殘疾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落實到實處。 較之此前一直沿用十多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以下幾個方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一、享受新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得到了擴大 從原有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看,福利企業的范圍僅限于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僅適用于國營和集體社會福利企業。 此次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完善調整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 二、福利企業證書與享受稅收優惠不再關系緊密 按照《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認定為社會福利企業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其中安置殘疾人員要求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就是其中的一項硬指標。依照財稅字〔1994〕001號、國稅發〔1994〕155號的要求,企業要享受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這樣就把福利企業稅收優惠與《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緊密聯系在了一起。 此次新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和調整后,納稅人只要同時滿足財稅〔2006〕111號文第三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即(一)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二)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三)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四)企業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而不再需要提供《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認定條件統一了 原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民政福利企業享受流轉稅優惠應具備設立主體、“四殘”人員比例、“四表一冊”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這四個條件。 此次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不再分稅種確定優惠條件,而是將享受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認定條件統一規定為四項,通過這次的調整完善,既簡化統一了認定條件又符合《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使得調整完善后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四、稅收優惠內容發生了明顯變化 原國稅發[1994]第155號文規定的具體優惠政策為:(一)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二)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三)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財稅字(94)001號第一條第(九)款規定的具體優惠政策為: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此次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完善后,實行由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限額減征營業稅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當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營業稅實行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后月份減征。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我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陜財稅〔2006〕51號確定我省增值稅或營業稅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萬元,工企業同時符合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企業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當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當月的增值稅和減征當月的營業稅。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企業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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