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山核桃炒制后,能否免繳增值稅?基本案情
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山核桃炒制后,能否免繳增值稅?
案例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052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同時,《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第一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炒制的果仁、堅果,不屬于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
因此,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山核桃炒制后銷售,不可以免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