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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發[2009]53號 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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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辦法(試行)發文日期:2009-04-01 發文字號:皖國稅發[2009]53號 各市國稅局: 為更好地開展稅收專項檢查,推進分級分類檢查,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有關文書和表格樣式(略) 二○○九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糾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優化服務,倡導誠信納稅,營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稅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全省國稅稽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是指全省各級國稅局稽查局在依法對納稅人以前年度納稅情況實施檢查前,提前一定時間告知被查納稅人擬檢查的時間段、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等,由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檢查時段的納稅情況自行檢查并按規定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后,國稅稽查部門在納稅人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組織實施稅務檢查并進行相應處理的工作。 第三條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辦法適用于總局、省局布置的稅收專項檢查和全省各級國稅局制定的分級分類檢查辦法所涉及的納稅人。 對舉報、協查、專項整治、上級交辦、督辦和領導批辦、有關部門轉辦的案件以及各級國稅局稽查局認為提前告知會影響查處結果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納稅人自查自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全省各級國稅局稽查局根據年度稅收專項檢查或分級分類檢查計劃確定告知對象名單后,應在實施檢查前35日內下達《稅務檢查查前告知書》及《分稅種分年度自查情況統計表》(參考格式見本辦法附件),告知被查納稅人擬檢查的時間段、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等,責成納稅人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自查自糾。告知對象名單應與稅收專項檢查或分級分類檢查計劃保持一致。 第六條《稅務檢查查前告知書》及《分稅種分年度自查情況統計表》原則上應直接送達被查納稅人;不能直接送達的,應按規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送達。送達《稅務檢查查前告知書》及《分稅種分年度自查情況統計表》,應按規定取得《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第七條 對自查確認的應補稅款,由納稅人在自查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自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滯納金,同時向主管國稅局稽查局報送自查情況報告、《分稅種分年度自查情況統計表》及相關完稅憑證復印件。 第八條 各級國稅局稽查局應督促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自查自糾。納稅人自查自糾入庫的稅款、滯納金作為稽查查補收入統計。 第九條 納稅人自查期滿后,主管國稅局稽查局應及時按規定實施稅務檢查。 第十條 對納稅人自查自糾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對納稅人在規定的自查自糾期間主動查找并積極補救的涉稅問題,可按規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納稅人在稅務檢查實施期間,主動查找并積極補救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問題,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度從寬處理,從寬幅度應在上述第(一)項所列幅度內從嚴掌握。 (三)對納稅人未在自查自糾期間及稅務檢查實施期間主動查找并積極補救的涉稅問題,一經稅務機關查實,應按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查前告知及納稅人自查自糾產生的相關資料,應納入稅務稽查案卷按規定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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