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份制公司按股改要求,將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2011年成立,一直未申請辦理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今年可以把2011年以來的手續費返還全部辦理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因“三代”單位和個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只能申請返還三年內的“三代”手續費,過期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