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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266號 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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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66號 2010-06-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對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在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文件辦理。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編 非居民企業納稅注意關鍵環節 非居民稅收管理新辦法重源泉扣繳 非居民股權轉讓:不得不關注的9個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各類稅費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外字[1985]號中日、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86]財稅協字15號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 安徽地稅明確8類來源于中國的境外所得稅征繳細則 國稅外[1988]333號 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部分費用 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換算收入征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6]165號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 國稅函[1999]607號 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定 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2003]28號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0號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際便函[2008]184號關于更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樣的函 國稅函[2008]650號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國稅函[2008]8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8]945號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 國稅函[2008]952號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955號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9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 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解讀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也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國稅發[2009]11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總局令2009年第19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3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號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 國稅函[2009]50號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9]82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 ... 解讀國稅發[2009]82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如何解決雙重居民身份問題 ... 國稅發[2009]82號文隱含重大優惠:海外借殼上市不再重復征稅 際便函[2009]103 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征收企業 國稅發[2009]124號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函[2009]394號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京地稅企[2009]13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操作 穗地稅函[2009]272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 國稅函[2009]698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18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10]19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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