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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代碼3824909090項下含金產品出口退(免)稅政策新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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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5]125號文規定28類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至今一年多的時間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多個文件,對部分含金產品逐步恢復了出口退(免)稅政策,由免稅改為退(免)稅。含金產品出口有退有免、變來變去的原因在哪?為什么要幾番調整?其實質是什么?不妨來做一下分析。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商品代碼為3824909090項下的含金產品。 商品代碼3824909090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一書中標明的產品名稱是“其他編號未列名的化工產品”。此類產品被列入了含金產品范圍,在國稅發〔2005〕125號中規定了實行出口免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處理。免稅的主要原因是含金產品屬于國內緊缺的資源類物資,特別是黃金儲備國家總量并不充盈,如果含金產品不斷的出口將會導致大量資源流失。所以,國家在控制國內生產和消費的同時,在出口方面采取了不退稅和控制數量出口的政策。可是,有一些產品雖被列入了含金產品的范圍,但實質上并沒有含“金”產品的物質元素,也按含金對待確實有點“冤”,在政策執行上與國家控制資源類產品出口的原意相悖,如:商品代碼3824909090項下聚合氯化鋁,它含有金屬元素屬于化工產品類。類似這些出口化工產品的生產企業,不能按正常的出口業務辦理“免、抵、退”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加重了稅負承擔能力,制約了化工產業對外貿易的向上發展。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81號)等文,恢復了部分列名產品的出口退(免)稅政策,其中就包括商品代碼3824909090項下列名含金產品。可是,這對商品代碼3824909090項下沒有列名恢復退(免)稅的含金產品來講,還是沒有減輕企業稅負重的壓力。為做到公平稅負、合理退稅,今年8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含金產品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812號)文規定:“商品代碼3824909090項下的出口產品,從2005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對3824909090項下歸類的化工產品明確了全部實行退(免)稅政策,政策的實質發生了變化。 同時,為防范企業出口含金產品以不含金產品名義,冒名頂替、魚目混珠騙取出口退(免)稅,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可歸納為:一是加強含有黃(鉑)金產品出口退稅預警機制和評估機制管理、防范和打擊騙稅。二是注重預警分析和監測分析的預測預報,對企業退(免)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問題,對涉嫌企業起到一個“pk”作用。三是設定預防易出現騙稅征兆的重點,把握出口增長明顯異常企業;外購或視同自產產品出口數額較大企業。四是由注重案頭審查向案頭審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向轉移,逐步加大實地核查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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