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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委托代開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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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委托代開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2011-1-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對受托代征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與受托代征單位(以下簡稱“受托方”)簽訂增值稅(消費稅)委托代征協議時,應同時簽訂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對于已經簽訂2011年度委托代征協議的單位,應補簽2011年度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 二、受托方應為代征范圍內辦理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無證戶納稅人和零散稅收納稅人(以下簡稱“代征范圍內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外。 代征范圍內納稅人不得自行領購普通發票。 受托方不得向代征范圍內納稅人收取稅款和發票工本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三、受托方應安裝使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專業市場及銜頭發票開票軟件(以下簡稱“專業市場開票軟件”)。 四、受托方為代征范圍內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時,應在專業市場開票軟件中選取相應的銷貨方納稅人信息,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識別號等。 五、受托方為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按核定銷售額與發票開具金額“孰高”的方式申報納稅。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金額未超過核定銷售額的,按核定銷售額申報,其代開發票金額超過核定銷售額的,按照代開發票金額申報。 代征范圍內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所產生的預繳稅款,不計入受托方的申報范圍。 六、每月初,受托方應通過深圳國稅網站及時下載更新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的定額核定信息,使用專業市場開票軟件生成委托代征納稅申報表,并通過深圳國稅網站上報稅務機關。 七、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可由受托方統一代辦,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的變動情況。 委托代征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可由受托方通過深圳國稅網站“委托代征清單維護”頁面進行管理。對于生產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受托方應督促其辦理營業執照及相關稅務登記事宜。 八、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圍內納稅人原則上應歸屬主管稅務機關同一稅源管理科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科應定期了解受托方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的經營變動情況,通過稅收征收管理系統(專業市場工商戶信息維護功能)管理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圍內納稅人委托代征關系的變更。 九、受托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領購、保管和開具普通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書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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