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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稅局明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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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南省地稅局下發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0]1號,下稱通知),就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審批類減免稅項目包括:《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執行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 1、從事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 3、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服務性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執行到期,且需審批的減免稅優惠項目。《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須報省政府批準。若省政府下文實行普遍減免稅優惠的,按簡易備案方式執行。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包括: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只需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即可享受該項目減免稅優惠。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項目有: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三、第六款);其他。 通知明確,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年的,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該項優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減免優惠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審核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做出停止或繼續執行減免稅優惠的意見,并告知納稅人執行。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按國發[2007]39號文規定應享受過渡優惠稅率的企業,不需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企業可自行按過渡優惠稅率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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