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2014]6號 2014.1.10各市州、省直觀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地稅局:
經研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個人房屋出租有關稅收征管問題明確如下:
一、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計征稅費
1、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4%,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7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個人所得稅2%。
3、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個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個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征收的各項稅費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管理費和帶點水電費的,或劃分比例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財稅[2009]73號)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房屋出租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