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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發文明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十大企業所得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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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正式發布。2009年12月15日文件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封發,并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這份通知是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而出臺的。 通知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含義、申報方式、所得計算方法、幣種確定、間接轉讓股權、濫用稅收安排、轉讓價不公允、股權所得劃分、特殊性稅務處理以及執行時間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總協調員王駿介紹說,通知所規范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取得的所得,但是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通知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這個文件最受人關注的條款就在于如何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王駿解釋說,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王駿提醒非居民企業特別關注,這個通知具有追溯效力,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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