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一系列的涉及增值稅的新政策。這些新政策有的是針對新的征管環境出臺的全新政策。有的是對以前的老政策進行修訂/更新。有的是對一直未明確的政策現在給予明確。那么企業財務人員應該及時學習新政,及時對原有的知識進行更新升級。準確的理解,精準的運用新政。唯有如此才能讓2016年及以后財稅工作不踏入誤區,才能在政策運用層面將風險降至最低。以下列舉2015年增值稅部分新政,并對其風險進行簡單識別。其他新政請自行檢索學習。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還是審核認定?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2015年新政要點: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控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告別審核認定,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同時文件規定,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在以前審批制下,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登記制下,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當月1日或次月1日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應根據新政并結合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作出最適合企業的政策選擇。
二:稅務登記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才是一般納稅人?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2015年新政要點:一、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防控風險:企業在涉稅管理方面,以前識別一般納稅人采用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為準。那么按照新政策企業應該要更新涉稅資料管理,對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識別,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為準。如果不更新政策,還是以相關證件要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就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同時根據三證合一的政策出臺,74號文第二條對稅務證照作出了規定?!啊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三: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進項不能抵扣?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2015年新政要點: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防控風險:新政出臺前,企業對此認為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進項不能抵扣,那么現在新政出臺后,是否此期間的進項都可以抵扣了?如果這么理解又進了另外一個誤區。這個誤區就是: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都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仔細看下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準確更新政策,準確掌握政策才能不讓企業走入誤區。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能放棄減稅?不能開具專票?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2015新政要點: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控風險:及時學習更新新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增值稅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不一致沒有風險?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
2015新政要點:
一:稅收風險分析評估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存在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明顯背離,虛假填列納稅申報表特定項目以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等異常情形的,應及時約談納稅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進行調查核實。尚未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作進項稅轉出。
防控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企業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上需要更加嚴格管理。納稅人取得購進的發票的品名與開具銷售發票的品名應該保持一致。比如一般商貿企業進和銷基本要一致。比如買的是豆腐肯定不能開成賣豬肉或者賣電腦。生產加工企業的話,其進和銷也要有一定的邏輯關系。購進的是棉花肯定不能賣出去的是棉花糖。所以企業應該從進項兩個方面入手。從自身(銷項)方面嚴格如實按照銷售品名開具,不能按照客戶的要求開具,也不能任性的開具品名。認為只要金額對了就行。從上游(進項)管理方面嚴格審核取得的發票,并加強和對方的溝通。不是只要金額對了,認證通過了就行了。什么品名之類的不去關注。雖然政策寫的是明顯背離,但是此通知也間接說明了進項品名不一致的問題比較嚴重,所有企業就要加強對這塊的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