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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工商注[2015]111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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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工商注[2015]111號 2015-6-2 各分局,各區(縣)市場監管局: 為了支持科技創新,進一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登記機關要遵循市場主體依法自愿原則,對申請材料以形式審查為主,一般不要求全體股東當場辦理,不要求當事股東親自辦理。在登記中要堅持把依法履行審查義務與突出企業的主體和信用責任統一起來,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工商登記便利化水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簡化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程序,推動工商登記便利化,支持科技創新,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公司登記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涉及股東、法定代表人事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辦理公司設立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出示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不能出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文書或者律師見證意見。
辦理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出示新股東、出讓股東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不能出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文書或者律師見證意見。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對涉及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一)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前向登記機關反映申請人提交材料涉嫌虛假的; (二)登記機關在審查中發現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涉嫌虛假的。
第五條登記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涉及股東身份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一)當事股東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到場簽署《簽章真實性承諾書》;當事股東不能到場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或者律師出具的見證意見;
(二)法定代表人攜帶本人及當事股東身份證明原件到場簽署《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承諾公司提交申請材料真實。 股東向登記機關明確要求本人到場簽字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當事股東到場簽字。
第六條登記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一)法定代表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到場簽署《簽章真實性承諾書》;
(二)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或者律師出具的見證意見。 法定代表人向登記機關明確要求本人到場簽字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場簽字。
第七條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相關人員到場確認的,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補充證據或者指定相關人員到場確認;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現場確認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且情節嚴重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九條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關于《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與傳統行業企業不同,科技創新型企業具有出資方式多樣、股權變化頻繁的特點,因此辦理涉及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的便利程度對于其引進天使投資者、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為進一步支持科創中心建設,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推動工商登記便利化,作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的改革企業股權轉讓管理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我局制定并發布了《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簡化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程序,按照市場原則和企業合約,允許企業依法合規自愿變更股東。《辦法》已于2015年6月2日起實施,除公司外,其他市場主體的登記也參照執行。《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允許企業依法合規自愿登記 對于企業設立以及股東、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事項,《辦法》參照“負面清單”的管理思路,規定工商部門除了對涉嫌虛假申請材料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要求企業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對申請材料進行確認外,原則上不再對企業登記實施實質性審查,不要求全體股東當場辦理,不要求當事股東親自辦理,放松政府對于企業自主經營的管制。
二、提升工商登記的便利化 為了方便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對申請材料的確認,《辦法》還拓寬了確認的方式。除了親自到現場確認以外,當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無法親自到場時還可以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采用以下三種方式:一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二是委托律師進行見證;三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多樣的確認方式將極大的提高工商登記便利化,促進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發展。
三、強化企業主體信用責任 為了推進社會信用建設,《辦法》除了規定登記機關對提交虛假材料申請人依法處理外,還明確將上述處理情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加強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加強信用懲戒,從而達到獎優懲劣的效果,以期形成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 附件下載:doc文件:簽章真實性承諾書、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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