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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8]133號 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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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8-05-06 發文字號: 皖國稅函[2008]133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指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 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時,應按規定根據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對應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見附件1)。《進項發票明細表》一式兩聯,隨《證明》分別在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保存。 三、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在審核、開具《證明》后下一個增值稅征收期前,將《證明》及《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匯總封面》(以下簡稱《證明封面》,見附件2)、《進項發票明細表》轉送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征退稅機關要建立單證傳遞接收制度,保證《證明》及《證明封面》、《進項發票明細表》順利交接。 四、外貿企業正常的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及“一窗式”票表比對工作,仍按有關規定執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比對時,應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1欄“稅額”與《證明封面》注明的“可抵扣稅額”合計數進行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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