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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政字[1996]21號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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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政字[1996]21號 發文日期: 1996.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具體明確如下:對1996年4月1日前批準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進口設備,在1 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法規執行;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額度)以上的項目,可通過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原法規有效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 請通知各地海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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