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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函[2013]7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4/12 來源: 閱讀次數: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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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新地稅函[2013]76號 2013-3-7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了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對納稅地點未做具體的明確,為加強源泉控管,便于基層實際操作,現就我區印花稅納稅地點明確如下: 一、各類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為簽定合同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個人的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只負責征繳本轄區內納稅人所持應稅合同應納的印花稅。 實行代扣代繳印花稅辦法的除外。
二、對于異地施工的建安企業,在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時,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沒有外出經營許可證的,其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征繳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
三、此前各類合同中,如果已對納稅地點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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