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尊敬的納稅人: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10萬元,再度提高至2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7號)具體規定了操作細則。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或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以自行填寫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的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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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7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