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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稅流字[1998]13號 太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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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通知 發文字號:并地稅流字[1998]13號 發文日期:1998-06-20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直各分局: 近據部分征收單位反映,我市自區劃調整后因原建筑業納稅地點的有關規定所對應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已不適應區劃后的新情況。為了適應區劃調整后的征管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建筑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有關稅收法規,結合我市原有規定,現就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征收單位遵照執行。 一、凡在我市市直各分局[不含涉外分局]和迎澤、杏花嶺、萬柏林、小店、尖草坪、晉源六區辦理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包括總機構設在我市的施工企業及外地施工企業,下同],承攬的工程在六區范圍內的,應當向其駐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承攬的工程在古交、清徐、陽曲和婁煩四郊縣范圍內的,應當向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二、凡在我市四郊縣辦理稅務登記的施工企業,承攬工程的建筑業營業稅均應向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三、凡在我市范圍內承攬工程的涉外施工企業,均由涉外分局負責其稅收征收管理,建筑業營業稅也由涉外分局負責征收。 四、外地施工企業來我市承攬建筑工程而未在我市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其建筑營業稅及其他各稅的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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